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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沧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第五十三条 市政府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一般不邀请各县(市、区)政府负责同志出席,市长、分管副市长一般不到会讲话。市政府综合部门召开全市性工作会议,确需各县(市、区)政府负责同志参加,须报市政府,经秘书长审核后,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批准。

  第五十四条 市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门召开会议要贯彻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尽量缩短会议时间,减少会议人员。

第十章 公文审批

  第五十五条 市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门上报下发的公文,其内容、体例、格式等,要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河北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和《沧州市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规定要求。

  第五十六条 各县(市、区)、市政府各部门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按照市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重大事项报市长或常务副市长审批。

  第五十七条 市政府向上级的请示、报告,市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和重要文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人事任免,由市长签发。

  第五十八条 凡需市政府市长、副市长审批的公文,按照分工先由秘书长、副秘书长提出具体拟办意见,供领导参考。市长、副市长批示后,由秘书长、副秘书长及分管科室根据分工按领导批示意见办理。需要两个以上部门办理的要明确主办部门,紧急公文明确办理时限。需要行文批复的,由承办科室负责起草批复,按行文程序下发文件。需要协调的事项,由秘书长、副秘书长根据分工协调、落实。

  第五十九条 以市政府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要依据《沧州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程序规定》(2005年第1号令)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其中涉及特别重大问题的要经市政府全体会议讨论通过,由市长签发。规范性文件以外的文件,按照分工由分管副市长签发;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文件,属市政府办公室职权范围内的由秘书长或常务副秘书长签发;转发部门的文件,经分管副市长同意后,由分管副秘书长签发,涉及重大问题的,报市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同意后,由秘书长签发。

  第六十条 市委、市政府联合行文,由市长审批后,报市委签发;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已有明确同意意见的,如无原则性修改,经市政府秘书长审批后报市委签发;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联合行文,经市政府秘书长或常务副秘书长审批后,报市委办公室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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