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市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需要保密的外,要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条 要进一步拓展政务公开的领域和内容,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知晓的事项,要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第三十一条 市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自觉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二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市政府各部门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司法监督和专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第三十三条 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健全政府层级监督制度。市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及时发现并坚决纠正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下级政府及其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四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按照《信访条例》的规定,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畅通;市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定期接待来访群众,认真解决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
第三十五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各方面反映的重大问题,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第三十六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推行行政问责制度和绩效管理制度,明确问责范围,规范问责程序,严格责任追究。要把行政不作为、乱作为和严重损害群众利益等行为作为问责重点,对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造成严重损害的,依法严肃追究责任,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
第八章 加强廉政建设
第三十七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进一步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制度,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要强化领导责任,实行“一岗双责”,做到廉政建设与业务工作一起部署、一起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