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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沧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第十九条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全市预算、经济调节和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地方和社会管理重要事务、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大型项目建设等重大决策,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十条 市政府各部门提请市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都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经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等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下级政府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要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一条 市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政府网站、市长信箱、问卷调查和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听取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专家学者、基层群众及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二条 市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政府的各项决策。每项决策出台后,各部门要结合各自的职能,研究制定具体贯彻落实意见和措施并真抓实干,干出成效。市政府办公室要加强对重大决策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及时跟踪和反馈决策执行情况,确保政令畅通,决策落到实处。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第二十三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行政权力,切实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须赔偿、违法受追究,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四条 市政府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和扩大对外开放的需要,适时依法制定相关政策和规章制度,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政策和规章制度,确保各项政策措施与时俱进,合法可行。

  第二十五条 市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的方针政策。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市政府制定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部门规范性文件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及重要涉外事项,事先要请示市政府。部门联合制定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经市政府批准。部门规范性文件在本部门审定后发布前,要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进行合法性审查,审查合法后方可发布。

  第二十六条 提请市政府讨论审议和以市政府名义出台的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或组织起草。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由市政府法制机构依照有关规定承办。

  第二十七条 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理顺行政执法体制,科学配置执法机关的职责和权限,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推进综合执法试点。实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合法性审查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严格实行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坚决纠正利用行政执法权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第二十八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大力推进政务公开,进一步健全各项公开机制,完善政府信息发布制度和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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