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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沧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第八条 副市长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等方面的活动。

  第九条 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政府机关日常工作,协调落实市政府决定事项和市长交办事项。

  第十条 市长出国访问期间,由常务副市长代行市长职务,主持市政府工作。

  第十一条 市政府各委员会主任、各局局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审计局在市长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十二条 市长助理受市长委托,负责某些方面的工作。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第十三条 市政府要加快职能转变,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第十四条 贯彻落实国家经济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健全经济调节体系,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促进全市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实现经济增长、增加就业和稳定物价。

  第十五条 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完善监管体系,规范市场执法,创造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宽松的经济发展环境和公正的法制环境。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实行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第十六条 加强社会管理。强化政府促进就业、再就业和调节收入分配职能,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正。健全基层社会管理体制,加强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培育并引导各类民间组织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作用。依法建立健全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做好应急预案,储备应急物资,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努力构建和谐沧州。

  第十七条 强化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努力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积极推进部分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化。建立健全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监管和绩效评估机制,简化程序,降低成本,讲求质量,提高效益,建设服务型政府。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十八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健全重大事项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进一步建立健全民主集中制、专家咨询、社会公示与听证、决策评估、合法性审查等制度,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建立健全决策后评价、反馈、纠偏和决策责任追究等制度,坚决制止和纠正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的决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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