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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沧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沧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沧政发〔2008〕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管委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沧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08年7月24日市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印发。

  二○○八年七月三十日

沧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2008年7月24日市政府第六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第十二届全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的新一届沧州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的指示以及市委的决定,贯彻执行市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充分发挥市政府各部门和各级人民政府的作用,确保政令畅通。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学习型政府、创新型政府、法治型政府、廉洁型政府、服务型政府。

  第三条 市政府工作的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第四条 根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市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政府序列的各委员会主任、各局局长。

  第五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求真务实,执政为民;扎实干事,清白做人,勤勉廉洁;敢负责任,作风过硬,不辱使命。市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密切配合,精诚团结,自觉维护政令统一,全面落实市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六条 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

  第七条 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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