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交会议讨论研究的议题,由市政府常务会议组成人员提出,秘书长审核筛选后,报市长确定。
(二)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拟提交会议审议的议题,由议题提交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签后,根据议题内容,报分管副市长审核、提交。
(三)市政府主要领导提出或批示列市政府常务会议的议题,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通知相关部门做好准备,按程序提交。
(四)提交会议讨论研究的议题,要按照科学民主决策的要求,提请单位、部门事先必须作好深入的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涉及发展战略、重要规划、重大项目等全局性内容的,要组织专家咨询、论证和评估;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要以座谈会、听证会、社会公示等形式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广大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五)提交会议讨论研究的议题,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由主办部门与相关部门进行会商,取得一致意见后提交;经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分管副市长或分管副市长委托分管副秘书长进行协调;经协调仍有分歧但又确需上会讨论研究的,由主办部门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建设性意见,提交会议研究;一般凡未经认真协商有意见分歧的议题,不提交会议讨论研究。
(六)提请会议讨论研究的规范性文件和涉及法律法规的议题,报分管副市长审核提交前,先送市政府法制办审核把关,经法制办审核、修改后,方可向会议提交。
(七)提交会议讨论研究的议题,要形成简明扼要的书面材料,分管副秘书长、副市长严格审核把关签字同意。汇报材料内容要充实,重点要突出,依据要准确,文字要精炼,需要议定的事项要明确。汇报材料较长时,要写出要点式情况说明,重点说清楚议题内容、议定事项、政策依据等。汇报材料或情况说明,由提请单位按沧州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文件格式和会议通知要求的份数印制,并于会前送市政府办公室负责会务的科室。
(八)议题一经确定,一般不再随意变更或临时增加。非紧急事项不临时动议。分管副市长不能出席会议的,一般不安排其提出的议题上会研究。
(九)为确保会议集中精力谋大事、议大事,下列情况不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研究:
1.市政府职能部门职权范围内能解决的事项;
2.应由有关部门协调或协商解决的事项;
3.按照法定权限市长、副市长、秘书长能独立作出决定的事项,以及可由分管副市长与有关副市长直接研究解决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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