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有关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五)县(市、区)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初审后,报市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开业。工商机关依据市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意见及有关规定办理工商注册手续。同时,企业应向当地公安机关、银监办和人民银行报送相关资料。
五、贷款对象及经营范围
以发放农户、个体户、小企业小额短期流动资金贷款为主。不得对国家宏观调控限制发展的产业发放贷款,严禁向黄、赌、毒等非法领域发放贷款。
六、风险控制
(一)小额贷款组织按照“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负盈亏、自担风险”和“只贷不存”的原则,严格依法依规开展业务。
(二)试点期间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
(三)实行市场化利率,由借贷双方约定,最高不得超过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基准利率的4倍,最低不低于0.9倍。
(四)按国家规定从收益中提取呆帐准备金,并专户存储。
(五)不得向公司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人员等关系人及关联企业发放信用贷款,不得向本县(市、区)以外发放贷款。
(六)真实记录并全面反映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自觉接受监管,每月向县(市、区)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业务经营情况表。
(七)贷款利率管理、支付清算管理、会计管理、征信管理、现金管理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要求,并定期向当地人民银行和银监部门报送相关报表和统计信息资料。
(八)要加强人员培训,提高人员金融执业水平;要按照《
公司法》要求,完善公司治理结构,高管人员必须各司其职,真正履行自身义务;对于坏帐核销过程要谨慎,要有总结改进措施;要认真执行内部各项规章制度;作为特殊经营企业,股东不能通过股权质押为贷款对象从公司借款;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七、市场退出
(一)主动退出:小额贷款组织因经营不善,连续三年出现亏损,经本机构申请,按国家有关法律程序退出。
(二)强制退出:小额贷款组织营运期间存在抽逃资本金、揽储或者变相揽储行为、单笔贷款或同一商户累计贷款超出限额、贷款利率超过规定标准、对外提供担保、跨试点区域发放贷款、不服从行业监管、向非法领域放款、涉嫌欺诈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市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收回批准文件,由工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部门依法进行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