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推进小额贷款组织试点工作,依法打击恶意逃废债行为,为小额贷款组织发展创造良好信用环境。
三、发起人条件
(一)在初期试点阶段,发起人为自然人,且数量不得超过5个,注册资金5000万元以上,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并一次性缴足。
(二)发起人资信良好,无违法违纪和失信记录。
(三)入股资金为自有的合法财产。
(四)发起人自愿申请。
(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设立程序
(一)发起人向县(市、区)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筹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筹建申请书。内容包括拟成立小额贷款组织的名称、注册地址、注册资本金、股东及其股权结构、经营范围等。特别要求经营范围仅为“以企业自有资金发放小额贷款”,不兼营其他业务。
2.可行性报告。包括发起人姓名、信用情况、身份证复印件、市场预测情况。
3.拟设立小额贷款组织章程。
4.筹建负责人名单及简历。
5.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6.有关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县(市、区)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对所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出具初审意见,报市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筹建。
(三)经批准筹建的小额贷款组织的筹建期为三个月,逾期不申请开业或筹建期满未达到开业标准的,原批准筹建文件自动失效。
(四)筹建工作完成后,企业应向县(市、区)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开业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1.开业申请。
2.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证明、金融机构出具的股东货币资金入账证明。
3.小额贷款组织章程。
4.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履历及任职资格证明材料。要求管理人员具有3年以上金融工作经验或5年以上经济工作经验。
5.股东名称、出资额、出资比例。
6.拟开展业务的规章制度,包括内部管理制度、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重大信息披露制度、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贷款审批流程、贷款发放、管理和收回责任目标及考核奖惩制度等。
7.营业场所和其他与业务有关设施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