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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开展小额贷款组织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三)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推进小额贷款组织试点工作,依法打击恶意逃废债行为,为小额贷款组织发展创造良好信用环境。

  三、发起人条件

  (一)在初期试点阶段,发起人为自然人,且数量不得超过5个,注册资金5000万元以上,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并一次性缴足。

  (二)发起人资信良好,无违法违纪和失信记录。

  (三)入股资金为自有的合法财产。

  (四)发起人自愿申请。

  (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设立程序

  (一)发起人向县(市、区)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筹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筹建申请书。内容包括拟成立小额贷款组织的名称、注册地址、注册资本金、股东及其股权结构、经营范围等。特别要求经营范围仅为“以企业自有资金发放小额贷款”,不兼营其他业务。

  2.可行性报告。包括发起人姓名、信用情况、身份证复印件、市场预测情况。

  3.拟设立小额贷款组织章程。

  4.筹建负责人名单及简历。

  5.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6.有关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县(市、区)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对所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出具初审意见,报市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筹建。

  (三)经批准筹建的小额贷款组织的筹建期为三个月,逾期不申请开业或筹建期满未达到开业标准的,原批准筹建文件自动失效。

  (四)筹建工作完成后,企业应向县(市、区)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开业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1.开业申请。

  2.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证明、金融机构出具的股东货币资金入账证明。

  3.小额贷款组织章程。

  4.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履历及任职资格证明材料。要求管理人员具有3年以上金融工作经验或5年以上经济工作经验。

  5.股东名称、出资额、出资比例。

  6.拟开展业务的规章制度,包括内部管理制度、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重大信息披露制度、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贷款审批流程、贷款发放、管理和收回责任目标及考核奖惩制度等。

  7.营业场所和其他与业务有关设施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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