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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开展小额贷款组织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开展小额贷款组织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沧政办发〔2008〕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有关单位:

  沧州市金融办、中小企业局、工商局、人行和银监局联合制定的《关于开展小额贷款组织试点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八年七月十七日

沧州市金融证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沧州市中小企业局、沧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沧州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沧州监管分局
关于开展小额贷款组织试点工作的意见

  为大力发展民间融资体系,活跃金融市场,正确引导和规范民间融资,更好地支持“三农”和小企业发展,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金融办等部门《关于开展小额贷款组织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冀政办函[2007]46号)精神,结合我市的工作实际,对我市小额贷款组织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按照积极引导、依法合规、稳妥推进的原则,积极服务“三农”和小企业发展,大力培育由自然人、企业法人和社团法人发起的小额贷款组织,努力推动县域经济发展。

  (二)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切实加强监管和指导,严格市场准入,确保规范运营;实行企业化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坚持可持续发展;坚持以企业自有资金为限发放小额贷款,“只贷不存”,严禁吸收社会公众存款,不得搞任何形式的集资和融资活动。

  二、组织领导

  (一)市政府成立由政府主管金融工作的副市长为组长、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小额贷款组织试点工作的综合指导,引导和促进小额贷款组织规范运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市金融办、人民银行沧州市中心支行、中小企业局、工商局、银监局等五部门为办公室成员单位,负责小额贷款组织试点的审核和监管工作。

  (二)县(市、区)政府要成立由相关部门参加的小额贷款组织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主管金融工作的政府负责同志为组长,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负责对筹建小额贷款组织的申请进行初审,并负责对小额贷款组织的日常监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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