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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保险业加快发展的意见

  (三)积极发展农业保险。围绕构筑农业支持保护体系,充分发挥地方政府、保险公司、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和农户等各方面的积极性,逐步建立多层次体系、多渠道支持、多主体经营的农业保险框架,发挥保险业在安农、立农、促农方面的积极作用。各级政府部门要通过政策引导和宣传推动,不断推进农业保险、农村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等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积极探索具有沧州特色的农业保险模式;要加强对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的组织协调和统筹,为试点工作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保险机构要积极开发适合农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的保费低廉、保障适度的保险产品,为农村经济发展提供支撑和保障;要尽快将机构建设延伸到乡镇,合理设立服务网点,开发农村保险市场,不断提高“三农”服务水平,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作出保险业应有的贡献。

  (四)大力发展责任保险。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与保险机构的沟通协调,将商业保险纳入灾害事故防范救助体系,充分发挥保险在防损减灾和灾害事故处理中的重要作用。采取市场运作、政策引导、政府推动、立法强制等方式,深入推进安全生产责任、公众责任、产品责任、建筑工程责任、环境污染责任、医疗责任、校方责任等保险业务的发展。特别是做好高危行业的雇主责任保险和大型商场、娱乐场所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工作。利用保险机构的网点、人员、风险管理技术和防灾资金,配合政府职能部门加强防灾工作,有效预防爆炸、火灾等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打造“平安沧州”。

  (五)统筹发展养老和健康保险。为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在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中引入商业保险,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和个人通过商业保险建立多层次的养老、医疗保障计划,提高保障水平。充分发挥保险机构在精算、投资、账户管理、养老金支付等方面的专业优势,积极发展补充医疗保险、企业年金、意外伤害保险业务,支持保险机构投资医疗机构。卫生、民政、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要研究探索将商业保险引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体系的有效方式,推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健康发展。积极开展适合农民的商业养老保险、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满足城乡人民群众的保险保障需求。

  (六)确保交强险制度平稳运行。交强险制度是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第一个法定强制保险。发展交强险业务是保险业参与社会管理的重要体现,对于提高全社会的保险意识,推动保险业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政府有关部门和保险公司要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要求,对交强险制度和实施情况进行专题研究、逐步完善相关制度,加快车险信息共享平台建设。要严格执行中国保监会《关于交强险责任限额和费率调整方案》的规定,严格管理,规范经营,不断改进交强险理赔服务,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对社会广泛关注的问题,向社会公众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以确保交强险制度平稳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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