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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红十字会募捐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二条 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救助,由发生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的县级红十字会按照《沧州市红十字会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规定的程序及时向市红十字会报告,并同时填报《中国红十字会灾情报表》。

  市红十字会接到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报告后,会同发生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的县级红十字会对受害地区进行考察核实,市、县两级红十字会视灾害情况和自身实力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比例分别确定救助意见,并实施救助,主要为受害地区群众购买提供食品、衣被、帐篷、消杀及应急医疗药品和派遣医疗队等。

  第十三条 大病医疗救助和博爱助学工作,有时红十字会会同有关部门出台具体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对市、县两级红十字会配备救灾办公设施、交通工具,开展募捐宣传,以及创办公益事业等应给予的补贴,由市、县两级红十字会办公室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拟定使用方案,向本级执委会提出申请。

  市、县两级红十字会执委会对本级红十字会办公室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核,同意后按照以下权限审批:

  (一)执委会:市级5万元(含本数)以下、县级3万元(含本数)以下。

  (二)会长:市级5-10万元、县级3-5万元。

  (三)常务理事会:市级10万元(不含本数)以上、县级5万(不含本数)元以上。

  第十五条 市、县两级红十字会应将所有募捐款使用情况资料存档。

第四章 监督

  第十六条 市、县两级红十字会募捐款的管理和使用,应接受上级红十字会、同级财政和审计部门、捐赠人或其指定的审计机构的监督。

  第十七条 市、县两级红十字会每年应将募捐款使用情况在同级新闻媒体进行社会公示。

  第十八条 对在募捐款的申请和使用工作中,营私舞弊、出具虚假证明,或侵占、私分和挪用募捐款的,由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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