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市、县两级红十字会分别设立募捐款专门银行账户,安排专人负责,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八条 市、县两级红十字会各自独立开展募捐活动募集的捐款,由同级红十字会自行支配。
市红十字会组织开展的市、县两级红十字会参加的募捐活动,根据全市实际要求全额上缴的,县级红十字会要将全额募捐款上缴市红十字会;不要求全额上缴的,则按要求比例上缴市红十字会,全市统筹使用。
省红十字会组织开展的全省各级红十字会参加的募捐活动,要求全额上缴或按比例上缴的,县级红十字会要将募捐款全额或按要求比例上缴市红十字会,再由市红十字会连同市级募捐款要全额或按要求比例一并上缴省红十字会。省红十字会对上缴募捐款有返还的,返还款由市红十字会按省红十字会返还比例提留市级部分后,分别返还给相应的县级红十字会。
第九条 市、县两级红十字会执委会为本级募捐款管理的具体执行者,对本级常务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每年向同级理事会汇报相关工作,重大事项由理事会集体研究决定,报同级政府批准。
第三章 使用
第十条 募捐款除由相应接收捐款的市、县两级红十字会依据《中国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条例》提取3-5%的管理费和按照上级红十字会要求上缴外,定向捐款严格按照捐款者意愿使用,不定向捐款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市、县实际,主要用于以下四个方面:
(一)全市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救助;
(二)全市特困群众大病医疗救助;
(三)全市特困学生博爱助学活动;
(四)支持市、县红十字事业发展。
第十一条 市、县两级红十字会可以自行支配的当年募捐款,按照下列比例安排使用:
(一)用于对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伤害救助的款项所占比例,市红十字会为40%、县级红十字会为30%;
(二)用于对全市大病医疗救助和博爱助学的款项所占比例,市红十字会为65%、县级红十字会为75%。
(三)用于支持全市红十字事业发展,为市、县两级红十字会配备救灾办公设施、交通工具,开展募捐宣传,以创办公益事业的款项所占比例,市、县两级红十字会均为5%。市、县两级红十字会按照上述要求用当年募捐款开展相关工作,相应募捐款使用完毕后结束相关工作,当年未使用完毕的结转入下年募捐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