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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红十字会募捐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红十字会募捐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沧政办发〔2008〕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沧州市红十字会募捐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三月十三日

  沧州市红十字会募捐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各级红十字会募捐款的管理和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国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沧州市红十字会募捐款(以下称募捐款),指我市各级红十字会依法通过各种形式所募集的资金。其中,捐赠者明确指定所捐款物使用用途的为定向捐款,其他为不定向捐款。

  第三条 市及各县(市)区红十字会(以下称市、县两级红十字会)分别负责本级募捐款的管理。

  第四条 募捐款的管理和使用遵循以下原则:

  (一)尊重捐赠者的意愿;

  (二)属地为主;

  (三)公开、公正;

  (四)量入为出、量力而行;

  (五)优先救助困难最紧迫的人;

  (六)有利于我市红十字事业发展。

第二章 管理

  第五条 募捐款来源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我市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驻沧部队、社会团体和个人以及其它国内外友好组织和个人捐赠的资金及其所捐赠物品拍卖、转让所得资金;

  (二)募捐款增值收入;

  (三)往年募捐款使用结余。

  第六条 市、县红十字会在接收社会各界捐款时,必须向捐赠者出具合法有效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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