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南宁市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告
(南府字[2008]4号)
根据《
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07]35号)精神,决定在2008年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特作如下通告。
一、根据国家、自治区经济普查工作的统一部署,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在2008年9月至12月,对南宁市辖区范围内从事经济社会活动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从事第二产业、第三产业的个体经营户的基本情况进行全面清查摸底,从2009年1月1日起对普查对象进行全面的普查登记。
二、依法进行普查登记是每个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应尽的义务。凡在南宁市辖区内从事经济社会活动的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从事第二产业、第三产业的个体经营户,都必须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有关规定和经济普查的具体要求,主动配合经济普查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如发现有上述违法行为,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