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规划委组成部门要在本部门指派一名干部担任联络员,负责与州规划委办公室的日常联系工作。
第五条 州规划委实行规划督察员制度。规划督察员由州规划委办公室推荐,报州规划委员会审定后聘任。州规划委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向县市派出规划督察员,对州规划委规则规定的事项和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六条 州规划委建立专家库和专家咨询、评议制度。
州规划委专家库专家由州规划委成员单位推荐,州规划委办公室审查后报州规划委聘任。专家库人员由熟悉区域规划、城乡规划、建筑(包括藏式建筑)、园林、市政、工程、文物、交通、水利、国土、环保、旅游、经济、社会、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库专家应州规划委办公室的邀请,参加评审、咨询会议。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七条 研究全州城乡规划中全局性、长远性、战略性重大问题。
第八条 审议城乡发展战略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城乡总体规划、专业规划及其调整、变更。
第九条 审议各县市城区和重点镇控制性详细规划、风景名胜区建设规划、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草案及调整方案;审议重点地段修建性详细规划;核定尚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地段的规划设计条件。
审议县市城区民族特色化建筑设计方案、核定重点街区、重点建筑物民族特色化单体设计方案。
第十条 审议涉及跨行政区域重大基础设施布局的行业规划。
第十一条 审议城乡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开发建设项目土地拍卖的规划设计要求和出让计划。
第十二条 审议县市城区重要基础设施(道路、桥梁、自来水、供热、污水处理、生活垃圾处理、车站、机场、电力设施、通讯设施、加油站、加气站等)、公共设施(城市公共绿地、公园、广场、停车场、园林绿化工程等)、大型工业项目、旧城功能性改造项目(需大量拆迁)、大中型商业建筑、标志性建(构)筑物和大型户外广告等重要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和建筑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