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教育原则。行政机关纠正违法行为,应当立足于教育引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不应简单给予行政处罚。
二、主要措施
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着重建立行政处罚基准制度。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详细归纳本部门执法领域发生违法行为的种类,按照不同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划分若干行为等级,并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细化为若干裁量等级,将不同的违法行为等级与处罚裁量等级对应,形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性标准,作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基准。
(一)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规定不予行政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3.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4.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5.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二)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规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诱骗、教唆实施违法行为的;
3.配合行政执法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其他情形。
(三)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规定从重处罚:
1.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2.抗拒检查,有妨碍公务、暴力抗法等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
3.对检举人、举报人或者行政执法人员实施打击报复,经查证属实的;
4.不听劝阻,多次实施违法行为,或者在违法行为被处罚后继续实施同一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
5.在行政执法机关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过程中,故意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的;
6.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
7.胁迫、诱骗、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8.共同实施违法行为,起主要作用的;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的其他情形。
三、工作步骤
市级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制定基准。市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根据法定职责,逐法逐条梳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再按照本实施意见所确定的原则和要求,结合执法实际,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裁量基准应当做到全面准确、等级适当、排序科学,具有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