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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政府法制办市监察局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四)教育原则。行政机关纠正违法行为,应当立足于教育引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不应简单给予行政处罚。
  二、主要措施
  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着重建立行政处罚基准制度。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详细归纳本部门执法领域发生违法行为的种类,按照不同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划分若干行为等级,并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细化为若干裁量等级,将不同的违法行为等级与处罚裁量等级对应,形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性标准,作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基准。
  (一)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规定不予行政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3.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4.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5.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二)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规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诱骗、教唆实施违法行为的;
  3.配合行政执法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其他情形。
  (三)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规定从重处罚:
  1.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2.抗拒检查,有妨碍公务、暴力抗法等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
  3.对检举人、举报人或者行政执法人员实施打击报复,经查证属实的;
  4.不听劝阻,多次实施违法行为,或者在违法行为被处罚后继续实施同一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
  5.在行政执法机关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过程中,故意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的;
  6.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
  7.胁迫、诱骗、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8.共同实施违法行为,起主要作用的;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的其他情形。
  三、工作步骤
  市级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制定基准。市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根据法定职责,逐法逐条梳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再按照本实施意见所确定的原则和要求,结合执法实际,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裁量基准应当做到全面准确、等级适当、排序科学,具有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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