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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政府法制办市监察局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政府法制办市监察局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OO八年九月五日 东政办字〔2008〕9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市政府法制办、市监察局《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实施意见
(市政府法制办、市监察局)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国家赋予行政执法机关在法定的权限范围内,针对具体案件而有选择性地作出或者不作出行政处罚的权力。全面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合理缩小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空间,对于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促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现就我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合法原则。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必须在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范围、幅度内进行,不得违法创设行政处罚。行政执法机关必须实行罚缴分离、收支两条线制度,不得把加大罚没额度、增加罚没收入作为行政执法目的。
  (二)合理原则。行政处罚结果要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危害程度相一致,不得过罚失当。在同一案件中,不同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相同或相似的,应当给予同等或基本同等的行政处罚,不得区别对待;在不同案件中,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相同或相似的,行政处罚应当前后一致或基本一致,不得畸轻畸重。
  (三)公开原则。行政执法依据和程序应当公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基准应当公布,行政处罚的结果应当公开。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除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外,还应当就从轻、减轻、从重等自由裁量的理由和依据作出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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