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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会展办、财政局、商务局关于印发《合肥市会展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合肥市会展办、财政局、商务局关于印发《合肥市会展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的通知
(合财企〔2008〕198号)


市直各有关单位、各行业协会(商会)、各会展企业:
  为促进我市会展业加快发展,规范会展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市政府关于促进会展业发展的政策精神以及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现将修订的《合肥市会展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执行。

  二○○八年五月二十九日

  合肥市会展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会展业加快发展,规范会展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市政府促进会展业发展的政策精神以及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会展发展专项资金是指市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扶持会展业发展的资金(下称会展专项资金)。
  第三条 市会展办、财政局、商务局共同负责我市会展资金的使用、管理。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四条 会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
  (一)展会招徕奖励;
  (二)展会补助;
  (三)会展宣传及必需的工作经费;
  (四)市政府确定的其他支出。
  在批发市场、商场举办的展览展销活动不在此列。
  第五条 展会招徕奖励:用于对在我市举办的区域性、有一定规模的展会招徕单位的奖励。
  (一)奖励标准:
  1、展位规模达到10000平方米以上(含10000平方米)至15000平方米以下的展会,给予4万元人民币的奖励;
  2、展位规模达到15000平方米以上(含15000平方米)至20000平方米以下的展会,给予5万元人民币的奖励;
  3、展位规模达到20000平方米以上(含20000平方米)至25000平方米以下的展会,给予6万元人民币的奖励;
  4、展位规模达到25000平方米以上(含25000平方米)至30000平方米以下的展会,给予8万元人民币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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