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物价局关于开展全市电力价格重点检查的通知
(二○○六年五月十八日 宁价检[2006]145号)
各区(县)物价局:
根据《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电力价格重点检查的通知》(苏价检[2006]144号)和《全省电力价格重点检查实施意见》要求,现结合我市实际,对此次检查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检查对象、重点和时段
检查对象、重点按国家发改委办公厅文件(发改办价检[2006]724号)要求执行。检查时段为2005年1月1日至2006年3月31日。
二、检查时间安排
检查时间为2006年5月20日至6月30日。
三、组织方式
依据《
价格监督检查管辖规定》(计价检[2004]453号),本次电力价格重点检查实施属地管辖,采取本级检查、上级督查的方式进行。本级检查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实施,上级督查采取随机选点、临时确定的方式进行。督查内容主要是检查程序、检查纪律、案件证据的完整性、关联性等。
本次检查由市物价局检查分局具体组织实施,各区县检查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联系,联系电话025-84662128、025-84662129。检查结案后,于2006年6月30日前通过OA12358网将总结材料(附典型案例)报市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