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实行食盐专营管理,保障食盐加碘工作的有效实施
(一)加强盐产品计划管理。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全市盐产品计划申报由具有合法资格的食盐批发企业根据盐产品的供求情况向市经委申报,市经委审核后报省经委(省盐务管理局)审批和下达盐产品计划。市经委根据省经委下达的盐产品计划,分解到具有生产加工、批发盐产品合法资格的企业,并负责监督盐产品计划的执行情况。因盐业市场供求发生较大变化,确需对计划进行调整的,由市经委向省经委提出调整申请。
(二)加强行政许可管理。食盐属于国家专营专卖的特殊商品。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食盐生产实行定点生产制度,食盐批发实行批发许可证制度,食盐运输实行准运证制度,由市经委审核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核发。依法取得食盐生产许可证的食盐定点生产加工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食盐标准生产盐产品,确保盐产品符合国家质量和卫生标准;依法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盐业调拨计划,保证市场合格碘盐的供应;依法取得食盐转(代)批发许可证和已办理食盐零售登记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要依法经营盐产品,保证市场供应。
(三)加强食盐储备管理。结合食盐专营管理的特点、行业发展实际和人口规模状况,制定食盐储备计划。应急性和战略性食盐储备,由市发改委统筹列入重要商品物质储备计划,按照应急性和经营性食盐储备相结合的原则,建立食盐应急性政府储备制度。由市经委牵头,与市发改委、财政局等部门根据市场实际需要共同研究提出方案,并组织实施,保障突发事件情况下合格碘盐的市场供应。市经委要加强对食盐经营性储备和应急性储备工作的监管。
三、加强盐业市场监管,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
(一)构建盐业执法体系。盐业管理体制实行政企分开后,盐业执法主体由原磨黑盐政管理处和凤岗盐政管理处变更为市经委,负责全市盐业执法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盐业市场监管。市经委要按照盐业执法队伍“全市集中、统一执法”的要求,积极探索盐业管理行政执法体制,完善盐业管理的规章体系。实行盐业执法协管员制度,充实基层执法力量。建立盐业举报110报警联动机制,快速有效地依法打击盐业违法犯罪行为。
(二)加强盐业市场监管。为严厉打击私盐交易,防止非食用盐、非碘盐和不合格碘盐流入食盐市场,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盐业市场的监管。盐业执法要遵循疏堵并举、以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坚持日常巡查与重点整治相结合,形成点面结合的有效监控手段;坚持把盐业执法与市场监管相结合,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坚持专项整治与联合执法相结合,形成分工负责、相互联动、协调配合、整体推进的工作局面。要按照《
盐业管理条例》、《
食盐专营办法》、《
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
云南省盐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对违反国家盐业法规的行为,依法严厉查处。市境内使用工业盐的单位,须经县(区)盐务管理部门审核、报市经委备案同意后,方可签订购销合同,并将每批工业盐的数量、出货单位、收货单位等凭证报送县(区)盐务管理部门备案,同时,各工业用盐单位要建立台帐,严格按用途范围使用。制盐企业要向市经委报告工业盐数量及流向,禁止工业盐流入食盐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