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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洱市行业协会商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二条 筹备成立的行业协会,应当自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筹备之日起6个月内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行规行约,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登记。筹备期间不得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

  行业协会的法定代表人是行业协会的会长(理事长);行业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已经兼任几个社团法定代表人的,只能保留一个。

  第十三条 社会团体的章程范本适用于行业协会。

  第十四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完成筹备工作行业协会的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文件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对没有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情形,且筹备工作符合要求、章程内容完备、行规行约已经制定的行业协会,准予登记,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登记事项包括:

  (一)名称;

  (二)住所;

  (三)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

  (四)法定代表人;

  (五)活动资金;

  (六)业务主管单位。

  对不予登记的,应当将不予登记的决定通知申请人。

  第十五条 行业协会凭《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申请刻制印章,开立银行帐户;并将印章式样和银行帐号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六条 行业协会成立后拟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有关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称、业务范围、场所和主要负责人等情况的文件,申请登记。

  第十七条 行业协会申请登记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按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的规定进行登记。

  第十八条 行业协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行业协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应当按照其所属的行业协会的章程所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该行业协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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