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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洱市行业协会商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普洱市人民政府令
(第15号)


  现公布《普洱市行业协会商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普洱市行业协会商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优化行业协会布局,突出我市产业优势,支持在支柱产业、重点产业、新兴产业建立行业协会,推动行业协会、商会(以下统称行业协会)健康有序发展,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开展会员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协调利益、化解矛盾的积极作用,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36号、《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民政部令第23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培育和发展行业协会的指导意见》(云政办发〔2006〕51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业协会,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由同一行业经济组织、科研单位或者执业人员自愿组成的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政府、非营利性质的社会自律组织。

  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可以作为单位会员加入行业协会。

  第三条 行业协会实行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双重管理的制度。

  第四条 市民政局是行业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

  市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是业务范围内行业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

  第五条 成立行业协会,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

  第六条 行业协会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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