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普洱市集体林地使用权非国有林木所有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


  第四十三条 集体林地使用权、非国有林木所有权共有人应当书面确定权利份额,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据其确定的权利份额,对同一标的林权分别核发相应份额的林权证,分别在林权证的注记一栏中载明共有关系人和拥有的份额比例,加盖公章。

  不能确定份额,不能证明是共同共有的,以按份共有关系计。

第十章 林权回归

  第四十四条 集体林地使用权以变更权属的方式再行流转的,在合同期限届满时,林地所有权人可以行使取回权,流入方应当及时向林地所有权人交回林地使用权。

  非国有林木所有权转让、入股的,没有取回权。

  第四十五条 流出方以非变更权属方式流转的,在流转期内其持有的林权证,只享有保留部分的权利,并作为权源依据,待到流转期届满,依据持有的林权证和流转合同对让渡的权利行使取回权。

第十一章 流转管理

  第四十六条 县(区)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林权流转登记申请的审核、权属变更和他项权利登记、合同管理等相关流转服务和管理工作。

  乡(镇)林业工作机构受托负责林权流转的具体管理工作。

  各级农村经济管理机构应当积极协助有关单位做好当地的林权流转的财务管理工作。

  第四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集体林地使用权、非国有林木所有权流转工作的领导,切实履行职责,县(区)人民政府批准颁发的林权证,是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权属的法律凭证。

  流转管理工作经费列入县(区)以上人民政府年度财政预算,流转管理工作机构不得收取法定税收、核定工本费之外的其他管理费用。

  第四十八条 流转后的林木的采伐、林地的更新,按第二十条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登记机关应当全面收集申请资料及审查、审核、异议、调查、公告、告知、送达回证等全部登记材料,规范档案管理。

  登记档案应公开,允许公众查询。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