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采取其他方式承包后,经依法登记取得林权证,其林地使用权不是采取转让、入股方式流转,流入方申请登记的;
(七)不能提供完整资料申请登记的;
(八)其他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申请林权登记条件的。
第三十四条 以下流转方式,不需变更权属,受理机关或机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一)权利人采用转包方式的,承包方与发包方之间的承包关系不变,承包方与接包方形成债权关系,接包人不能取得林权证,可申请登记他项权利证明。
(二)权利人采用出租方式的,租赁关系并不改变物权,承租人不能取得林权证,可申请登记他项权利证明。
(三)权利人采用入股合作方式,承包方是家庭承包的,在承包期内不必变更林权。
(四)权利人采用抵押方式的,他项权利一旦设定,其流转权受到限制,但抵押人仍享有林地使用权和非国有林木所有权。
第九章 登记发证
第三十五条 对经审查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登记申请,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变更登记:
(一)申请登记的林地和林木的坐落位置、四至界线、林种、面积或株数等数据准确;
(二)林权证明材料合法有效;
(三)无权属争议;
(四)附图中标明的界桩、明显地物标志与实地相符合。
经审查不符合以上条件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决定不予登记。对不予登记的申请,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理由。
第三十六条 对准予登记的申请,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依法核发林权证。
第三十七条 以下流转方式应当进行权属变更登记,未经登记的,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一)采用互换方式,双方互相对应继受了权利义务,互换人申请变更取得新林权证的。
(二)采用转让方式的,权利义务已经概括转让,受让人依法申领林权证的。
(三)采用入股方式的(非家庭承包),权利义务已经概括转入合伙、有限公司等企业组织,该组织依法申请办理有关权属变更手续、领取林权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