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表格填写不规范、资料不齐全、有关文件缺失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补正。
收到申请资料后,应当向申请人出具收件回执。
第二十九条 对已受理的登记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林地和林木所在地公告30天。公告内容如下:
(一)林权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权属性质,林地和林木坐落、面积、林种;
(三)登记的原因;
(四)提出异议的方式和受理机关或机构;
(五)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 对集体林地使用权、非国有林木所有权登记公告期内,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异议核实工作应当在公告期满后30日内完成。经调查核实,异议确实合法有效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决定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登记申请人。
第三十一条 乡(镇)林业站的工作时间计入县(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期间,完成受托工作后应当出具意见,在5个工作日内转报县(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十二条 县(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收到乡(镇)林业站转报的登记申请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对转报的全部资料进行复审,审核的重点是:
(一)权属证明文件是否合法有效;
(二)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但应依法说明理由。
(一)采取转让或互换方式流转集体林地使用权,流出方未依法登记取得林权证,流入方直接申请登记的;
(二)采取转包或出租方式流转集体林地使用权,原承包关系不变,流入方申请登记的;
(三)没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没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的农户,将家庭承包取得的林地使用权转让给其他农户,受让方申请登记的;
(四)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的农户,将家庭承包取得的林地使用权转让给非农户,受让方申请登记的;
(五)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承包,若承包方不能提供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文件和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承包方申请登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