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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洱市集体林地使用权非国有林木所有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

普洱市人民政府令
(第14号)


  《普洱市集体林地使用权非国有林木所有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08年1月9日普洱市人民政府第二十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二○○八年二月二十六日

  普洱市集体林地使用权非国有林木所有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集体林地使用权和非国有林木所有权的流转行为,依法维护森林资源安全和流转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集体林地使用权,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合法方式取得的集体林地的使用权;非国有林木所有权,指除国家所有林木以外的林木所有权。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流转,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作为流出方,将已经合法取得的集体林地使用权、非国有林木所有权,按照有关规定程序,有偿转移给流入方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流转管理,指本市行政辖区内林业行政主管机关和授权单位对林权流转事项的管理行为。

  第四条 集体林地使用权、非国有林木所有权流转后,依托森林、林木、林地生存的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和植物的法定保护义务及相关责任同时转移,变更为流入方继受。

  第五条 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有利于保护、营造和合理利用林地、林木资源,实现可持续经营;

  (二)合法、自愿、平等、公开、诚信;

  (三)有利于保持水土、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四)不得将林地变为非林地;

  (五)不得损害国家、集体、个人和社会的公共利益。

  第六条 依本办法流转取得的物权性林权,可以再行流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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