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执行战时和特殊情况下交通工程设施的抢修、抢建,人员、物资装备的抢装、抢运。
(二)配合部队输送和物资倒运,架设公路钢桥,抢建临时线路和站(场):按通行要求改变或拆除公路附属设施。
(三)协同组织重要交通设施安全防护和实施交通管制。
(四)制订公路保通、人员物资运输、队伍集结等预案,完成特殊情况下人员应急疏散任务。
第十六条 国防交通专业保障队伍组建后,由成都军区交通战备部门组织验收,并由市交通战备办授予队旗。
第十七条 交通专业保障队伍的车辆、船舶和其他机动设备,在执行保障任务时统一设置“国防交通”标志,在战时和特殊情况下可以优先通行。
第四章 运力动员和运力征用
第十八条 全市各级国动委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民用运力动员,各级交通战备办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民用运力动员。
第十九条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民用运力国防动员准备工作,增强动员潜力,支持和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落实民用运力动员的各项工作。
第二十条 市交通战备办负责制订全市民用运力动员规划,编制民用运力动员预案。
第二十一条 凡在本市登记注册的运载工具及操作人员,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时应明确必须承担运力动员和征用义务,签订征用合同。被动员或征用者必须服从命令,自觉履行义务。
第二十二条 被动员或被征用的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要保证被征用的运载工具和设备技术状况良好,操作人员政治、业务素质过硬。
第二十三条 对被动员或征用的运载工具、设备需要进行加装或改造的,须经交通战备部门批准。
第二十四条 在战时或特殊情况下,军队或者其他单位需要使用征用的运力的,应向市交通战备办提出申请,由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交通管理部门应向同级交通战备办提供运力注册登记和年度运力统计等有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