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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国防交通管理办法的通知

  本办法所称的国防交通保障计划(以下简称交通保障计划),是指保障战时和特殊情况下交通顺畅而预先拟订的行动计划。它既是战时和特殊情况下组织实施交通保障的预案,也是平时组织落实交通战备工作的依据。
  第七条 交通管理部门的交通战备办在市交通战备办的指导下,应制订国防交通专业保障计划。市交通战备办应将各专业保障计划纳入本级交通保障计划。
  第八条 各类保障计划应随保障任务的变化适时进行修订,全市交通保障计划每五年修订一次;各区县(自治县)的交通保障计划应提前一年在全市交通保障计划修订前完成,并报市交通战备办备案。

第三章 专业保障队伍

  第九条 交通企业事业单位依据成都军区《国防交通专业保障队伍管理暂行规定》以及战时和特殊情况下可能担负的国防交通保障任务,组建国防交通专业保障队伍。
  本办法所称国防交通专业保障队伍,是指按一定建制组建的,在战时和特殊情况下执行人员物资运输、交通设施抢修抢建等任务的组织,是国防后备力量的组成部分。
  第十条 市交通战备办按照上级交通战备办要求编制国防交通专业保障队伍组建规划。公路、道路运输、港航等行业主管部门,依据市国防交通专业保障队伍组建规划,负责国防交通专业保障队伍组建工作。
  第十一条 在交通管理部门的指导下,有关企业要选择政治责任心强、专业技术熟练的人员和技术状况良好的装备组成国防交通专业保障队伍。
  第十二条 承担具体组建任务的交通管理部门对组成国防交通专业保障队伍的人员和装备,要逐人、逐项进行登记,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 国防交通专业保障队伍执行交通保障任务时,由市交通战备办根据保障任务和上级有关要求统一调配。
  第十四条 各交通专业保障队伍根据保障任务和单位的变化情况,应适时调整队伍人员和装备,并结合生产任务、应急抢险等搞好训(演)练。
  第十五条 交通专业保障队伍的主要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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