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落实行业技术标准。灾后重建要科学规划,规范建设技术标准,加强住宅质量管理,积极推广“四新”、“四节”技术,大力发展省地节能环保型住宅,认真开展住宅性能认定,提高住房品质,推进住宅产业规范化、标准化进程。
四、保障措施
(一)组织措施
各县(区)要建立住房保障领导小组,成立办公室,专门负责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住房保障有关政策、措施;指导协调住房保障相关工作,监督检查住房保障工作落实情况。办公室要配备专职人员,具体组织落实,保证住房保障工作的顺利开展。
各级政府要按照规划所确定的目标,建立规划实施的综合评价体系,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和责任,分解落实2008-2012年住宅发展规划的各项工作任务,制定工作计划和方案,建立和完善目标责任考核机制,保证规划目标如期完成。
(二)政策措施
1、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地震灾后城镇居民住房恢复重建的各项政策。城市居民住房恢复重建项目建设享受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优惠政策。因地震灾害无房居住的城市低收入家庭,列入经济适用住房对象或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享受住房保障有关政策。
2、认真落实国家房地产调控和住房保障政策,合理确定住房建设和住房保障年度计划,调控新建住房供应结构和套型比例,确保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和资金。按照“总量平衡、区域平衡、结构平衡”的总体要求,严格执行“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面积所占比重达到开发建设住房总面积70%以上”和“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用地的年度供应量不低于居住用地供应量70%”的政策规定,切实增加中低价位、中小套型住房的有效供给。
3、全面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和《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切实做好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调查和住房、收入情况动态管理,科学界定低收入家庭,健全和落实廉租住房保障制度,按规定筹集和管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规模,严格控制供应对象、建设标准,销售价格,规范建设、交易和管理行为,着力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和因地震灾害无房居住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