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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茅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暂行)

思茅市人民政府令
(第5号)


  《思茅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暂行)》已经2007年1月23日思茅市人民政府第十六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二○○七年二月一日

  思茅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云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以及在本市规划区内集体所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本办法所称房屋承租人是指与被拆迁人具有合法租赁关系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本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旧城改造和改善生态环境,保护文物古迹。

  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主管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负责全市房屋拆迁资质管理。

  县(区)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拆迁计划、拆迁方案的审查,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建设、国土、规划、物价、城管、工商、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互相配合,保障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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