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洱市人民政府印发《普洱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部门及县(区)行政负责人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
(普政发〔2008〕6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普洱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部门及县(区)行政负责人问责暂行办法》,已经2008年3月21日普洱市第一届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三月二十五日
普洱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部门及县(区)行政负责人问责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行政责任,促进行政负责人依法行政、恪尽职守,提高执行力和公信力,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部门及州市行政负责人问责办法》(云政发〔2008〕16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所属部门领导班子正副职和各县、区人民政府领导班子正副职(以下称行政负责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依照本办法问责。
第三条 问责坚持权责统一、实事求是、公正公平和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问责事项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问责:
(一)有令不行、有禁不止;
(二)独断专行、决策失误;
(三)滥用职权、违法行政;
(四)办事拖拉、推诿扯皮;
(五)不求进取、平庸无为;
(六)欺上瞒下、弄虚作假;
(七)态度冷漠、作风粗暴;
(八)铺张浪费、攀比享受;
(九)暗箱操作、逃避监督;
(十)监管不力、处置不当。
第三章 问责方式
第五条 问责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