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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市开展创建食品安全示范乡镇创建活动的意见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市开展创建食品安全示范乡镇创建活动的意见
(德政办字〔2008〕6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深化农村食品安全工作水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根据省、市食品药品安全工作会议精神和2008年工作要求,结合我市食品安全工作实际,市政府确定在全市开展食品安全示范乡镇创建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与工作原则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主题,按照“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原则,全面实施农村食品安全责任网、监督网、流通网“三网”建设,积极推进食品放心工程和专项整治,探索建立乡镇一级食品安全工作机制,完善农村基层食品安全监督网络,进一步规范各环节食品生产经营行为,引导农村居民安全消费,实现农村食品安全状况根本性好转。
  二、创建范围与条件
  (一)创建范围
  全市拟创建11个市级食品安全示范乡镇(街道),各县(市、区)确定1个乡镇(街道)为首批创建单位。
  德州市食品安全示范乡镇(街道)推荐采取乡镇政府(街办)自愿申报、各县(市、区)初选、市政府研究确定的办法。创建单位以政府(街办)文件形式自愿向当地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申报,各地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严格按照食品安全示范乡镇条件进行筛选,择优确定1个乡镇(街办),经本县(市、区)政府审核同意后,报送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电话:2696585)。同时,各县(市、区)政府也要确立1个县级食品安全示范乡镇创建单位。
  (二)评选食品安全示范乡镇条件
  1.乡镇政府(街办)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工作,将食品安全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规划和政府工作目标管理,建立了乡镇食品安全工作的领导组织机构和责任明确的工作体系,积极开展食品安全示范工作;2.农村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扎实开展并取得明显成效,“三网”建设取得明显进展;3.连续三年未发生Ⅲ级以上重大食品安全事故;4.同级财政有相应的保障能力。
  三、工作内容
  (一)落实乡镇政府(街办)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在乡镇政府(街办)食品安全领导小组(监管所),配备食品安全专职工作人员;加大食品安全工作投入,保证相关工作经费;建立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报告和应急处置系统;协助农业、质监、工商、卫生、商贸和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开展监管执法工作,协调解决当地食品安全突出问题;建立乡镇(街道)食品安全目标管理责任制,签订食品安全责任状,落实行政村(社区)食品安全责任;在各行政村(社区)整合相关食品监管部门的监督网络,统一设立食品安全监督员,并加强培训管理,充分发挥作用。
  (二)加强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充分发挥农村基层组织作用,通过科普下乡、文艺演出等各种群众性宣传活动,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科普知识的宣传教育;建立固定的宣传教育阵地,利用农村宣传橱窗定期刊出食品安全知识,制作路边墙体标语,在集贸市场设立食品安全宣传广告牌或宣传横幅;组织食品生产经营从业人员和种植养殖户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生产技术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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