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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森林工程的决定


  (三)通道森林工程。按照道路林荫化要求,在高速公路、国省县道、乡村公路、铁路两侧建设绿化景观林带。“二环七射”高速公路以内环线为起点,到外环接口,126公里两侧要栽植80米宽的林带,其余高速公路和铁路两侧要分别营建30-50米宽的通道林带。国道、省道、县乡道两侧要形成绿化带或行道树。工程总面积达到60万亩,形成优美的通道森林景观。

  (四)水系森林工程。水系林带建设要因地制宜、因害设防,以营造生态防护林为主,兼顾经济林建设,通过封禁保护区划定、小流域治理、舍饲圈养、生态移民、水资源保护利用等综合措施,增加和保护林草植被。巩固三峡水库周边绿化带工程建设成果,库周第一山脊线以下,要全面绿化,以长江、嘉陵江、乌江为重点,长江干流及流域面积1000平方公里以上的支流、穿绕区县城区或兼有饮水水源的支流两岸、中型以上水库及饮用水源水库都要建设100米林带;搞好农村库塘周边绿化。工程造林总规模70万亩,以涵养水源、防护生态。

  (五)苗木基地工程。加强现有10万亩苗圃基地经营管护。在提高合格苗产量基础上,扩大林木种苗生产,新建大中型生态苗圃2.2万亩,绿化苗圃3万亩,改建现有生态苗圃2万亩。都市区苗圃要根据森林城市建设要求,提供绿化苗木;渝东南地区、三峡库区和渝西地区苗圃要突出致富农村主题,主要生产经济林、速丰林等苗木。积极探索多种发展模式,将种苗培育和通道绿化等工程结合起来,全面推进林木种苗生产基地化、造林良种化、质量标准化、种苗产业化,形成一批有规模、上档次的苗木基地和经营组织,在保障森林工程种苗需求基础上,力争将重庆打造成为西南地区乃至全国的苗木供应基地。

  四、落实森林工程的政策保障

  (一)科学规划,保障城乡绿化用地。依照《重庆市城乡总体规划》和“先环境、后建筑”的原则,尽快根据《重庆森林工程总体规划》编制各专项规划。各区县(自治县)要按照统筹协调、相互衔接、因地制宜的要求,制定相应规划,妥善处理森林工程建设与耕地保护的关系。按已建、在建、待建,分类清理城市绿地,在新建城区规划上,加大森林的比重,绿化面积不得低于50%。严格实行“绿线”管制,保证绿地按规划实施。各类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应与主体工程同步征地、同步实施、同步验收,政府主导项目应带头进行绿化建设。引导和鼓励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有序从事绿化苗木、花卉苗圃基地建设。用好城区危旧房改造政策。严格控制占用绿地、林地用于商业开发,必须占用的,须按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对尚未营建的城市公园绿地和森林公园,在保证绿地总量不减、土地性质不变、不损坏林相的前提下,可建设与绿地相协调的配套设施,但占地面积必须控制在总面积的3%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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