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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我市民办博物馆和民间文物经营活动发展的意见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积极为民办博物馆和民间文物经营活动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和资金扶持,促进民办博物馆和民间文物经营活动发展。要把民办博物馆建设纳入地方政府重点扶持项目范围,列入社会公益事业范畴,对投资民办博物馆和民办博物馆的藏品征集、陈列展示、促销宣传等给予政策上的扶持和优惠,对民办博物馆的珍贵文物维修予以适当资助。鼓励有条件的企业积极创办自己的博物馆,鼓励民办博物馆在不损害文物藏品的前提下对馆藏文物进行仿制、复制、拓印等相关产品开发。对新建民办博物馆,尤其是藏品数量较多、体量较大,需兴建较大型馆舍设施的,要在规划建设、规费减免等方面按社会公益建设项目给予优惠。民办博物馆举办的重要活动,公安、工商等部门应予以支持。文化主管部门要及时受理民办博物馆的相关审核事项,对民办博物馆的注册登记、年审、评估定级等提供必要的方便条件。要切实加强对民办博物馆发展的指导,逐步提升民办博物馆的社会形象和展览品位。要鼓励和支持民办博物馆与市内外国有博物馆之间的合作,在藏品借展、合作办馆、文博科研、从业人员培训方面进行全面交流与合作。要加强队伍建设,提高队伍素质,对民办博物馆的从业人员在职称评定等方面与国有博物馆从业人员同等对待。
  四、成立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规范文物流通市场发展和文物经营活动
  积极创造条件按程序建立民办博物馆协会,统一指导协调全市民办博物馆开展藏品交流、文物研究、陈列展览等交流活动。协会要制定必要的行业自律章程,积极引导民办博物馆自觉遵守《文物保护法》和《博物馆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确保我市民办博物馆事业健康发展。要积极培育和规范民间文物经营活动,加强对民间文物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成立由文化、工商、公安等部门参加的监管机构,依法对民间文物市场内的经营者及其销售物品进行管理。加强民间文物商店销售文物、文物拍卖企业拍卖文物的审核备案工作,依法取缔非法民间文物市场,打击制假售假、以次充好等违法经营行为,切实维护广大文物收藏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要进一步加大对民办博物馆和民间文物经营活动的宣传力度,尤其要对热心文物保护、在文物收藏展览方面作出积极贡献的事迹进行重点宣传,使民办博物馆和民间文物经营活动更加健康、规范、有序,更富活力,成为我市文化事业的亮点和对外文化交流的重要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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