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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吴忠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吴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吴忠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吴政发〔2008〕7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区属驻吴有关单位,市区各乡镇政府(管委会):
  《吴忠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八年八月十八日

  吴忠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再生资源回收管理,规范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行为,保障市政公用设施安全,提高再生资源综合利用率,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根据国家商务部、公安部等六部委《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8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均应遵守本办法。
  危险废物、严控废物及报废设备的回收及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
  再生资源包括废旧金属、报废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废轻化工原料、废玻璃等。
  第四条 再生资源的回收经营应当有利于防止环境污染,有利于改善城市环境,有利于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有利于提高资源的综合利用率。

  第五条 商务部门是再生资源回收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再生资源回收产业政策、回收标准和回收行业发展规划,负责再生资源网络建设和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工作,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和支持企业和个人对回收的再生资源进行深加工和再利用。

  公安部门负责维护再生资源市场的消防、治安、流动人口登记等管理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经营者登记注册,对再生资源市场的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规划和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将再生资源回收网点纳入城市规划,负责再生资源回收活动中的市容卫生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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