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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口计生委等七部门关于建立人口信息资源共享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二)基本本原则:1.资源共享,互惠互利。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相互提供共享信息,各取所需,互惠互利。2.严格管理,保护隐私。严格保护共享资源中涉及个人隐私的内容,不得将交换的信息随意公开,并做好网络安全工作,避免信息泄露。3.方便快捷,及时准确。部门间交换的各类信息,要由专人负责通过网络传输,保证信息交换及时、准确、有效。
  三、部门职责和信息共享内容
  (一)人口计生部门。1.建立已婚育龄妇女大型共享数据库(包括总人口、死亡人口、已婚育龄妇女基本情况、婚姻情况、人口计划情况、怀孕情况、生育情况、避孕节育情况以及人口流动情况等),并向资源共享部门提供相关需求信息。2.用省、市、县、乡四级专线网络以及村级计生人员,纵向收集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及时变更相关数据。3.通过网络从民政部门收集婚姻(初婚、离婚、再婚)、收抱养等信息;从卫生部门收集生育、节育手术、流引产、出生缺陷等信息以及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新农村医疗合作和接种免疫信息;从公安部门收集总人口、死亡人口、新生儿落户、迁入迁出、暂住人口等信息;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集经商的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登记信息、租赁户登记的基本情况信息和企业注册、注销信息;从统计部门收集相关统计数据信息;从教育部门收集小学生入学情况等信息,不断充实、修正共享信息数据库,保证共享信息的准确性、时效性。4.负责共享网络的维护、服务器和客户端软件的安装、维护以及相关操作人员的培训,及时更新共享软件。
  (二)民政部门。定期将办理结婚登记或协议离婚的双方当事人的姓名、出生年月、登记(或离婚)日期、身份证号、户籍地、家庭住址、工作单位收养等信息提供给同级人口计生部门;使用人口计生部门掌握的有关婚姻、收养、死亡等信息。
  (三)卫生部门。定期将生育妇女的姓名、出生年月、生育孩次、性别、生育地点、身份证号、户籍地、现居住地、工作单位、以及节育手术、出生缺陷、办理婴儿出生医学证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免疫接种等信息提供给同级人口计生部门;使用人口计生部门掌握的已婚育龄妇女孕情、生殖健康状况等信息。
  (四)公安部门。定期将新生儿落户、暂住人口的有关信息以及总人口、死亡人口、户籍迁移等相关数据及时提供给同级人口计生部门;使用人口计生部门掌握的总人口、死亡人口、已婚育龄妇女的生育和流出流入等个案信息。
  (五)工商部门。定期将办理工商管理证件的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的姓名、出生年月、婚姻状况、登记日期、生育情况、身份证号、户籍地、现居住地、所经营店铺的名称、位置等信息,以及租赁户登记信息、企业注册、注销信息提供给同级人口计生部门;使用人口计生部门掌握的流出流入已婚育龄妇女个案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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