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安全员职责:负责对本村的摩托车、自用小货车及小轿车车辆台帐的建立(包括有牌、无牌台帐),摩托车驾驶人台帐的建立,协助配合处理交通事故,督促未取得驾驶证的人员参加培训、未持牌的摩托车办理挂牌,对违法行为人员进行劝阻。
各职能部门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群策群力、互相配合,齐抓共管,尽职尽责做好本职工作,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形成合力。
(三)加强村级交通安全自治
村两委要经常性地开展对村民的交通安全教育;村两委首先要以身作则,带头遵章守纪,带头参加驾驶培训,车辆参加挂牌及第三者责任保险,把交通安全列入村规民约。
二、强化农村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各县(市、区)政府要组织公安交警、交通(路政)、安监、建设、农业、工商、经贸、国税、地税等部门及乡(镇)政府,联合开展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工作,每季度一次,全年不少于四次。
(一)加强公路设施建设。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安全投入,逐步完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提高农村道路的通行条件。对新列入农村道路硬化计划的公路,应按照交通运输部有关农村公路技术规范及《福建省农村公路工程建设标准》的要求进行建设,交通安全设施、安保项目必须落实“三同时”制度,严格把好工程质量关、设计审核关和竣工验收关。加快危险路段的整治,对临水、临崖等危险路段要分类分级管理,定人、定措施,限期整改,由县(市、区)、乡(镇)政府负责;对新铺的硬化道路的标志、标线要尽快完善,对不清晰的公路标志、标线要进行补缺补漏;对路况差、易堵、塌方的路面要根据情况按先易后难的原则进行改造,对事故多发路段的排查,主要由交警部门进行排查,并会同安监、交通、公路等部门对事故多发路段进行会诊。提出整改措施和意见,报当地党委、政府研究,确定整改单位、整改时限,落实整改措施。短期内不能根治的路段,要采取切实有效的防范措施,控制和预防交通事故的发生。对已建成通车的农村公路(含桥梁)安全防护设施,各级政府要组织全面普查,安全防护设施设置未达到农村公路等级要求的要参照或执行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区分轻重缓急,逐步设置到位。各级政府和交通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农村道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国办发〔2005〕49号)和《
福建省农村公路管理办法》的要求,尽快建立和完善农村道路建、养、管各环节科学的工作机制。除国家和省级补助的农村公路养护专项资金外,县(市、区)政府要依据本地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实际需要,统筹本级财政预算内外资金,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财政性资金,用于农村公路日常管理、养护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