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龙政办〔2008〕23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保障我市农村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推动我市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好转,根据《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闽政办〔2008〕111 号),现就进一步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组织领导
各县(市、区)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监管工作机制,落实乡镇、村委会监管责任,并将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及其成效纳入相关单位绩效管理。进一步落实安全工作目标责任,明确乡镇政府、村委会和相关部门在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工作中的职责任务,健全预防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机构和工作制度,定期分析研判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及时协调解决交通安全工作中的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一)强化各级政府、各职能部门的职责。
各县(市、区)长、乡(镇)长是本辖区道路交通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辖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负总责,各职能部门的行政主要领导是抓好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的直接责任人,负有直接责任。
(二)加强乡镇政府交通安全领导协调机构建设,明确各部门职责。
在市、县(市、区)已建立预防道路交通事故领导小组的基础上,加强乡镇一级领导机构的建设。各乡镇应当建立政府领导,综治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站、中学、中心校、派出所、交警中队(未设交警中队的乡(镇)由县(市、区)交警大队派员挂钩)、农机站、经委(代管站、企管站)、公路(交通)工作站、司法所、乡(镇)运输企业、车队等部门参与的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每个行政村聘请1-2名交通安全员,健全“政府负责、各有关部门齐抓共管、全社会共同参与”的防范道路交通事故的工作机制。加快推进乡镇派出所协管工作步伐,依法委托乡镇派出所行使交通安全执法权。乡镇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接受县(市、区)预防道路交通事故领导小组的领导。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乡(镇)交通安全委员会职责:每月召开一次例会,由成员单位汇报工作,分析当月交通安全形势,找出事故原因,排查事故隐患,提出解决办法和整改措施,定人、限时落实整改措施;每月公布各行政村的交通事故;每月公布各行政村的交通违法情况,主要包括无证驾驶、无牌行驶、酒后开车、超载、超速情况,组织成员单位对违法交通行为人进行劝导教育,对严重违法行为予以登记后报当地交警中队(派出所)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