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竣工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暨(扩大)初步设计方案建设内容、中标方案、中标合同的内容和确定的技术经济目标为基本依据,对建设内容完成情况、经费使用的合理性、项目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等作出客观、实事求是的评价,形成项目竣工验收意见。
第五章 实施和管理
第十六条 所出资企业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制订具体实施细则,开展本企业及独资和控股子企业的投资项目中期评估、竣工验收和后评价工作。
省国资委根据需要,对单项投资额达到企业净资产10%以上或投资额5亿元以上的项目;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对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有较大影响的项目,组织开展项目稽查、审计和后评估。
第十七条 所出资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价年度工作计划及重大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方案应报省政府国资委备案。
第十八条 所出资企业投资项目的中期评估、竣工验收和后评价,由所出资企业或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中介机构组织实施,所出资企业独资和控股子企业的投资项目可由所出资企业或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能力的中介机构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投资项目的中期评估、竣工验收和后评价工作实施前必须制定工作方案,属委托实施的,其工作方案应事先经委托单位审核同意。
第二十条 投资项目的中期评估、竣工验收和后评价工作方案,由责任单位或委托单位核定的评估(验收、评价)专家委员会负责实施。专家委员会由相关领域专家组成,一般分为技术、经济和管理3个专家组,每组人数不少于3人。
参与项目前期研究、决策和建设管理等相关工作的机构和专家不得参与项目中期评估、竣工验收和后评价专家组的工作。
第二十一条 投资项目竣工验收或后评价之前应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中介机构进行项目投资审计,其审计报告作为竣工验收和后评价相关内容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二条 中期评估、竣工验收和后评价工作报告应在工作结束后30日内呈报省政府国资委备案,相关资料应整理齐全及时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