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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省政府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省政府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冀国资〔2008〕17号)


省政府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

  《省政府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委主任办公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六月十日

省政府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投资
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所出资企业投资行为的监督管理,降低投资风险,推进企业投资管理工作的规范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及《河北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政府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及其独资和控股子企业(以下简称所出资企业)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与其他投资主体共同出资并控股经营的项目;省政府国资委监管范围内的其他投资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项目后评价是指项目投资完成之后所进行的评价。项目后评价的主要目的,是通过对项目实施过程、结果及其影响进行系统调查和全面回顾,与项目决策时确定的目标以及技术、经济、环境、社会指标进行对比,找出差别和变化,分析原因,总结经验与教训,提出对策建议,以改善投资管理,提高决策水平,提高投资效益。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投资项目是指:

  (一)所出资企业资产总额50亿元(含)以上的,其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总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非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总投资额3000万元以上、合资合作投资项目资本金或净资产投入1500万元以上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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