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执收单位根据规定委托其他单位征收的,要将委托协议报送财政部门备案,并对受委托单位的征收或收取行为实施监督管理,承担该征收行为的法律责任;受委托单位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征收政府非税收入。
法律、法规未确定执收单位的政府非税收入项目,由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机构直接征收或委托有关部门和单位征收。
(三)各级审计、物价、监察、行政服务中心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政府非税收入征管的监督工作。
三、强化政府非税收入收支管理
(一)严格收缴管理制度,规范收费基金管理。要严格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审批制度,严禁越权审批收费项目、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或者擅自转移收费职能。继续清理整顿收费、基金,取消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费、基金项目,合理控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规模。财政部门要定期向社会公示本地区现行收费基金项目。未经公示的收入项目,一律视为乱收费。有关单位要严格依照中央、省批准的收费项目、范围、标准规范征收,一律不得多征、少征或者擅自减征、免征、缓征。特别是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防空设施易地建设费等政策性强、收费额度大的收费项目,更要加大征管力度。
(二)全面推行“票款分离”制度。各执收单位收取的政府非税收入要全部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征缴入库,通过“票款分离”方式上缴财政。已实行“罚缴分离”的罚没收入,要逐步纳入“票款分离”征管体系。未实行“票款分离”的单位要持合法的批准文件到同级财政部门,领取执收编码,领购《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按照“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的程序办理征收业务。
(三)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管理。执收单位收取的政府非税收入,必须严格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财政部或省财政厅印制的票据。要强化财政票据的保管、领购、审验、核销和监督管理,从源头上根治乱收费、乱集资、乱罚款行为。
(四)规范非税收入支出管理。各部门单位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要结合历年组织收入情况和预算年度增减变化因素,认真测算各项非税收入,积极稳妥地编制非税收入计划。要强化政府非税收入支出的分类管理,严格按照收入计划的编制情况,合理编制支出预算。为切实提高非税收入资金的使用效益,在支出过程中,要严格审批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擅自开口子。为加大市级城建资金筹集力度,对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益性基础设施项目征收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在缴入财政专户后,不再拨付相关征收机关,划入财政统筹专户,全部用于市区重点城建项目建设。
(五)规范市本级非税收入减免程序。市级各执收单位按照国家、省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征收或收取非税收入。今后凡涉及减免的,一律纳入市政府统一管理,按规定的程序报批。凡国家法律法规,省委、省政府文件,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等部门联合发文,市委、市政府文件明确允许减免的,以及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市政府确定由财政承担的重点工程,可依法进行减免;除以上减免范围外,原则上不再减免各种非税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