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完成同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爱国卫生工作。
各级爱卫会由有关部门和相关单位组成,实行各成员单位分工负责制。市、县(市、区)爱卫会办公室是同级爱卫会的办事机构,负责爱卫会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或者爱卫会应当组织开展创建卫生城市、卫生乡镇、卫生村(社区)活动,实行爱国卫生月、周末卫生日及卫生检查评比制度。
市区实行每月一次干部职工爱国卫生义务劳动制度,具体地段划分及监督检查办法由市爱卫会规定。
每年四月为吴忠市爱国卫生月。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或者爱卫会对在爱国卫生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对获得爱国卫生荣誉称号的单位,经复查已不符合相应荣誉标准的,由授予称号的机关取消其荣誉称号。
第九条 爱国卫生未达标的单位不得评为文明单位。
第二章 农村爱国卫生工作
第十条 农村爱国卫生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改善饮用水、改建卫生厕所;
(二)改善环境卫生,加强垃圾、粪便管理;
(三)消除老鼠、苍蝇、蚊子、蟑螂等病媒生物及其孳生地;
(四)开展农民健康促进行动,养成健康的生活方式,改变不良卫生习惯,提高农民的健康素养;
(五)提高农村整体卫生水平。
第十一条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普及疾病预防和卫生保健知识,引导农民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破除迷信,建立科学、健康的生活、行为方式。
第十二条 农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农村人、畜、禽粪便和其他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理、沼气利用推广和农村改厕工作,指导开展农田灭鼠活动,与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做好人、畜共患疾病的防治。
第十三条 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村人畜饮水工程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做好饮用高氟高砷水、苦咸水、污染水地区的改水工程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做好河流过境段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并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做好相关地方病防治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