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忠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吴忠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办法》、《吴忠市病媒生物防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吴政发〔2008〕6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各部门,直属机构:
《
吴忠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办法》、《
吴忠市病媒生物防制管理办法》经市人民政府第六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发布,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八年七月十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改善城乡卫生环境,预防和减少疾病,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协调发展,根据《
宁夏回族自治区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结合吴忠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爱国卫生工作,是指增强社会卫生意识,控制和消除危害健康因素,改善生活环境和质量,提高全民健康素养的社会公共卫生活动。
第三条 吴忠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宣传、计划、财政、建设、环保、公安、农牧、水务、规划和城市管理、旅游、文化体育、教育、民族宗教、广播电视等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应当做好职责范围内的爱国卫生工作。
第五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以及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应当做好本单位、本辖区的爱国卫生工作。
第六条 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简称爱卫会)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有关爱国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宣传、实施与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