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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管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


  第十四条 企业制定内控措施,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立内控岗位授权制度。对内控所涉及的各岗位明确规定授权的对象、条件、范围和额度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超越授权做出风险性决定。

  (二)建立内控报告制度。明确规定报告人与接受报告人,报告的时间、内容、频率、传递路线、负责处理报告的部门和人员等。

  (三)建立内控批准制度。对内控所涉及的重要事项,明确规定批准的程序、条件、范围和额度、必备文件以权批准的部门和人员及其相应责任。

  (四)建立内控责任制度。按照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的原则,明确规定各有关部门和业务单位、岗位、人员应负的责任和奖惩制度。

  (五)建立内控审计检查制度。结合内控的有关要求、方法、标准与流程,明确规定审计检查的对象、内容、方式和负责审计检查的部门等。

  (六)建立内控考核评价制度。具备条件的企业应把各业务单位风险管理执行情况与绩效薪酬挂钩。

  (七)建立重大风险预警制度。对重大风险进行持续不断的监测,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制定应急预案,并根据情况变化调整控制措施。

  (八)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加强企业法律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形成由企业决策层主导、企业总法律顾问牵头、企业法律顾问提供业务保障、全体员工共同参与的法律风险责任体系。

  (九)建立重要岗位权力制衡制度。明确规定不相容职责的分离,主要包括:授权批准、业务经办、会计记录、财产保管和稽核检查等职责。对内控所涉及的重要岗位可设置一岗双人、双职、双责,相互制约;明确该岗位的上级部门或人员对其应采取的监督措施和应负的监督责任;将该岗位作为内部审计的重点等。

  第十五条 企业应建立贯穿于整个风险管理基本流程,连接各上下级、各部门和业务单位的风险管理信息沟通渠道和报告机制,确保信息沟通的及时、准确、完整,为风险管理决策、监督与改进奠定基础。

  第十六条 企业风险管理专职部门应定期对各部门和业务单位风险管理工作实施情况和有效性进行检查和检验,提出调整或改进建议,并结合各部门的风险监控报告结果出具综合分析报告,及时报送经营决策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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