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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管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管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
(鲁国资企改〔2008〕22号)


各省管企业:

  《山东省省管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已经2008年5月27日省国资委第100次主任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六月十日

山东省省管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指导省管企业开展全面风险管理工作,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和市场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参照《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结合省管企业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省管企业)。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企业风险,是指未来的不确定性对企业实现其经营目标的影响。企业风险一般可分为战略风险、财务风险、市场风险、运营风险、法律风险等。

  第四条 本指引所称全面风险管理,是指企业围绕总体经营目标,建立健全全面风险管理体系,通过在企业管理和企业经营的各个环节执行风险管理的基本流程,培育良好的风险管理文化,从而为实现风险管理的总体目标提供有效保证的过程和方法。

  第五条 省管企业开展全面风险管理的总体目标是:

  (一)确保将风险控制在与企业战略目标相适应并可承受的范围内。

  (二)确保内外部,尤其是企业与股东之间实现真实可靠的信息沟通。

  (三)确保遵守有关法律法规。

  (四)确保企业规章和制度措施的贯彻执行,保障经营管理的有效性,减少实现经营目标的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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