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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制度的通知

  (四)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五)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信息,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与行政执法有关的,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危及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业务科室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公开。

  十二、主办科室在制作政府信息中,涉及其它科室职责的业务,该政府信息公开前应由主办科室负责保密审查,并以文字形式征得其他科室同意后方可予以公开。

  十三、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内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非密处理,采取涉密部分不予公开,其余部分公开的方法处理。涉及国家秘密内容的区分处理,处理结果应当经同级保密工作部门审核确认。

  十四、各业务科室应定期对本科室确定的国家秘密进行清理。

  (一)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业务科室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二)对标有国家秘密标志且在保密期限内的政府信息,业务科室认为符合《保密法》实施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解密条件的,可以提出解密意见,按法定程序解密后可以公开。

  十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因保密问题未公开相关信息提出质疑的,由市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和主办科室负责说明不予公开相关信息的依据和理由。

  十六、业务科室违反有关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政府信息公开前保密审查的职责,导致不依法履行公开政府信息义务、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依法责令改正,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十七、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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