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在政府信息公开属性审查过程中,业务科室对于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可以向市政府信息公开办提出,由信息公开办提请市政府办公室保密委研究确定。本办保密委仍无法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经秘书长或主任批准,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六、需要提请保密审查的政府信息,申请科室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确定的政府信息文本;
(二)说明不能确定原因的申请公文;
(三)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
七、市政府办公室保密委对政府信息审查申请处理期限为7个工作日。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提请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进行保密审查的,处理期限按省政府办公厅有关规定核计。
八、审查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还应依据行政机关与权利人的有关约定或者权利人的事先声明;认为需要公开的,应征求权利人的意见。
九、本办各科室在保密审查过程中必须有文字记载并妥善保存。文字记载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被审查信息的标题及文号或者内容摘要;
(二)不公开政府信息的依据或理由;
(三)保密审查的结论或者处理意见;
(四)保密审查责任人的签章和日期;
(五)业务科室认为应该记载的其他内容。
十、公文制作类政府信息保密审查的文字记载体现在公文处理单上;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保密审查文字体现在《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处理单》上。
十一、各科室不得公开涉及下列政府信息:
(一)属于国家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国家秘密被泄露的信息;
(二)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信息;
(三)依法受保护的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个人合法权益受损害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