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制度的通知
(泉政办〔2008〕218号)
本办各科室,法制办:
现将《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九月五日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制度
为规范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防止在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出现泄密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
《保密法》)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于本办各科室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政府信息拟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
二、保密审查工作应遵循“谁制作谁公开”、“谁公开谁审查”、“谁审查谁负责”和“先审查后公开”原则。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均应进行保密审查。
三、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以
《条例》、
《保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相关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规定》、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信息载体上的国家秘密标志和其他相关标志等为依据。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行科室负责制。本办各科室负责对本科室制作或获取的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提出政府信息公开、依申请公开或不公开的意见,由科室负责人审核后报办公室分管领导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