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经营车险业务的公司应当加入信息平台,并将车险信息上传到信息平台。保险公司财务系统和核心业务系统必须依照信息平台的指令,确认并生成保险费发票和正式保单。保险公司业务系统应增加相应查询统计功能,确保保单与保费一一对应。
2、“信息平台”与符合“见费出单”要求的银行(以下简称“结算银行”)实现实时对接,以便及时获取保费和车船税款的到账信息。
3、 保险公司原则上应当在结算银行开设一般资金账户或基本账户,使结算银行能将收到的保费和车船税信息及时传递到信息平台。
(四)保费收取方式的操作要求
1、划卡收费:保险公司可根据客户的投保要求在信息平台查询交强险和商业车险的费率(在试行期间,商业险费率由公司自行生成)后,向信息平台预约确认,待平台获取结算银行返回的缴费成功信息后,保险公司可从平台取得确认码,打印保单和保费发票。
2、现金收费: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在保险中介机构或保险公司柜台以现金方式支付保费时,保险中介机构或保险公司柜台应在收取保费后,通过刷卡将等额保费划入保险公司指定帐户,其余操作和划卡收费一致。
3、支票(贷记凭证)收费:被保险人或投保人以支票(贷记凭证)支付保费的,保险公司可先在信息平台进行正常的查询和预约确认,在约定的时间内确定保费是否到账,在得到信息平台指令后,可进行后续操作。
三、工作安排
(一)实施机构。上海市保险同业公会具体负责“见费出单”工作的实施,组织各家财产保险公司落实本方案的相关要求。在2008年9月30日前完成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和技术方案。及时组织各家财产保险公司选择结算银行、组织验收等相关工作。
(二)系统改造
1、2008年10月15日前,上海市保险同业公会根据本方案要求完成平台程序改造、升级和测试工作。
2、2008年10月15日前,各公司核心业务系统与合作的银联(或银行)完成系统对接工作,实现公司核心业务系统能够接受银行的缴费成功信息,并完成POS机的申请安装和线路架设、程序改造及系统对接工作。
3、2008年10月20日前,各公司应当根据有关要求向总公司申请系统改造,并完成系统改造和人员培训工作。
(三)系统验收。2008年10月20日起,上海市保险同业公会组织对各公司系统改造和“见费出单”准备情况进行验收。通过验收的保险公司即可试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