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城市建设管理局关于印发《沈阳市户外电子显示屏设置管理规定》的通知
(沈城建发〔2008〕51号)
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沈阳市户外电子显示屏设置管理规定》业经市人民政府审核批准(沈政规备字〔2008〕23号),现予以发布,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沈阳市户外电子显示屏设置管理规定
沈阳市城市建设管理局
二〇〇八年七月二日
沈阳市户外电子显示屏设置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户外电子显示屏的管理,规范户外电子显示屏的设置行为,维护市容环境整洁有序,依据《
沈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沈阳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以及交通管理方面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沈阳市城市规划区内设置户外电子显示屏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部队等所有单位,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户外电子显示屏是指在建(构)筑物上设置的具有发光和动态效果的电子显示屏、激光投影、冷阴极管、LED数码管等用于户外广告和公益宣传的显示装置。
第四条 市城市建设管理局是本市户外电子显示屏设置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户外电子显示屏设置的规划、设置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由各级政府财政资金全额投入设置进行公益宣传的户外电子显示屏,应提出申请报告、场地使用协议、设置形式等相关资料,经市城市规划委员会规划审定同意,到市城市建设管理局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设置。
第六条 经批准进行公益宣传的户外电子显示屏不得播放商业广告。
第七条 设置播放商业经营活动的户外电子显示屏,应按照《
沈阳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确定设立规划点位后,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取得。